出处:价值中国 作者:陈敏昭 时间:2008-6-30 2:32:03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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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仅从风险的角度而言,对股东或许有些不利,因为在财务危机,特别是清偿债务时,几乎所有的风险都落在了财务资本上面。从收益与风险的对称原则出发,股东自然应当享有更大的剩余贡献份额。但有一点应当考虑到,即尽管处于财务危机或清偿债务时,经营者并未承担实质性的风险损失,但在正常运营过程中,为了防范上述最坏境况的出现,更为了谋求更好的市场竞争业绩,经营者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以及可能造成的精神与健康损害,亦即心理性风险,也非财务资本所有者(股东)所能比拟的,因而足以平衡与股东之间在经济性风险上存在的差异。
(5)对于共同创造的剩余税后利润采取对半分配规则,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找到有力的佐证,如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各有50%的权益等。
当然,对半分享比例并非绝对的标准,不同的企业可以进一步结合经营者的作用。或者借助社会评估机构而对经营者知识资本的价值以及剩余贡献的分享比例进行更加准确的研究。除此之外,在经理市场健全的条件下,经营者与股东彼此间谈判力量上的有劣势,对于剩余贡献的分享比例也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半分享比例仅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