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外管理 作者:李源 时间:2008-7-21 9:45:53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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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动的忠诚。就是个人价值观和企业理念相契合,个人的职业生涯和组织发展目标一致。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有好处。
第二,无奈的忠诚。虽然对于企业的现状不满,随时都想离职。但是迫于制度和其他原因不得不留任。这是种无奈的忠诚。当然有一部分人也会转化,由无奈的忠诚转变为积极的忠诚。也确实有一些骨干员工,他们以前想跳槽,但是迫于与公司签订了协议,走不了,后来他调整了自己的心态,发现这个企业居然有很可爱之处,于是踏下心来勤勉工作,最后成为这个企业最忠诚的员工。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情况下,这种无奈的忠诚转化成积极的忠诚几率是很小的。为什么?因为《劳动合同法》,包括第22条、第23条、第38条和第50条,打掉了这种无奈忠诚的制度约束,员工想走就可以走。
“新法”下,什么影响忠诚度?
在看清了目前的问题之后,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我们来确认员工忠诚度作用力的模型。我们认为,员工愿不愿忠诚或者选不选择离职,是受三种力量作用和博弈的结果:一是企业的吸引力;二是外部的诱惑力;三是自己的定力。个人定力有几个方面:价值观、需求、偏好、成熟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