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工人日报 作者:王娇萍 郑莉 罗娟 时间:2008-3-17 11:40:57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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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来,围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代表委员们在热议和交流中达成了这样的共识。
相当程度上顾及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的春天到了,也就是说企业家的冬天到了。我觉得这个说法不合适。”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忠言表示,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考虑到社会公平,更何况《劳动合同法》是开门立法的结果。
“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束的也是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说,“推行《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使企业的用工关系更加稳定,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作为一名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经天亮深有体会地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用法律消除分歧、化解矛盾、求得双赢。”
全国政协委员、中房集团黑龙江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杰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与劳动者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防止企业用工短期化的时候,也约束了劳动者的随意流动,“帮助企业留住了人才,保证了企业用工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