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出处:合智网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13 16:37:56 推荐好友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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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落实处置权

  (1)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续、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答应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

  (2)在坚持采伐限额治理的前提下,加快进行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调整商品林采伐治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治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治理,不办理采伐证;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治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治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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