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出处:合智网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13 16:37:56 推荐好友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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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林权证上记载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知使记载面积与实地面积有出人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2、放活经营权

  (1)答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但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流转的集体山林除外。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前在本村、组进行公示,经2/3以上村民同意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个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的山林流转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3)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治理。答应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治理,答应凭村、组证实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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