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合智网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13 16:37:56 推荐好友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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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落实经营主体“四权”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明晰产权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未到期且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