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合智情报工作网 作者: 时间:2008-6-16 10:19:35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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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也是霸王条款!”餐饮业的“最低消费”经常让不少消费者花了钱却憋了一肚子气,但大多数消费者似乎都对此习以为常。近日,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在点评霸王条款时指出,“最低消费”也是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
消费不满100元也要付100元
“吃不够100元按照100元收费。”近日,消费者冯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他到一家饭馆吃饭,点菜时饭馆的服务员指着墙上贴着的提示“本餐馆最低消费100元”说:“本店设有最低消费,不满100元也要收100元。”而冯先生是一个人来吃饭,他认为自己根本吃不到100元的饭菜。可服务员却说,餐馆一直都是这么规定的,这让冯先生很气愤。
邓国平指出,这一“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第10条也有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餐馆单方面规定最低消费额,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外,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抵制。他指出,餐饮业设“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离开选择其他场所消费,但大部分消费者虽明知花了冤枉钱,还是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掏钱。“最低消费”表现最多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