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景区经营权历年政策。
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对景区所有权、经营权转让这个问题的观点汇总;二则整理了1996年至今,主要景区的经营权转让相关资料。 我们的观点:1、政府态度主要在于禁止转让门票经营权;2、企业可以通过门票以外的其他方式参与景区成长、分享利润。 观点:风景名胜区的定义:根据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依据该条例,我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分为两层,分别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环保部门、林业部门、文物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现状:截至07年12月,我国共有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667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达108935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1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982年至2007年12月,建设部审批了6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计18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约480处。在已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35处世界遗产中,有泰山、黄山、武陵源、九寨沟、黄龙、峨眉山、武夷山等20处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解读“风景名胜区不可转让”的相关禁令。20世纪90年代起至2002年前后,全国景区经营权转让成风。部分景区确实存在开发不当、品位低俗等问题,破坏了景区原生态和环境状况。在此背景下,建设部紧急叫停景区转让,但主要限于“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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