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价值中国 作者:兰勇 时间:2008-6-30 2:03:28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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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定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总之,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这一原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