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价值中国 作者:兰勇 时间:2008-6-30 2:03:28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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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支出的处理差异
(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部分及其他捐赠支出;
(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四)职工福利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部分;
(五)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
(六)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七)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八)纳税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九)贿赂等非法支出;
(十)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支出超过或高于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应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九、会计计量上的处理差异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地43条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并不限制用其他方法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