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价值中国 作者:兰勇 时间:2008-6-30 2:03:28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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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工资薪金支出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