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新会计处理与新税务处理差异

出处:价值中国   作者:兰勇  时间:2008-6-30 2:03:28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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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处理上要求企业对已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管理上只要由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即可。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规定,对坏账损失的认定有明确标准,纳税人符合下列的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定,确定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在税务管理上对坏账损失都要作为财产损失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股权投资收益处理的差异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种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①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②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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