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价值中国 作者:兰勇 时间:2008-6-30 2:03:28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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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10条、第55条规定,企业计提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口径、比例、确认标准的差异
(一)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的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一律采用备抵法,及时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原则上要求采用直接转销法,即待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并冲销应收款项的方法。
(二)计提坏账准备范围、口径上的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值得注意的是,应收票据因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