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价值中国 作者:兰勇 时间:2008-6-30 2:03:28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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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38号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2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2月6日公布(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有关税收法规,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前者从会计角度,后者从税务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的操作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存在许多差异,所以操作难度较大。本文试从以下方面将两种不同处理差异作一解析。
一、计提“资产减值”的差异
(一)“会计准则”中,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有大量规定外,在第1号“存货”、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15号“建造工程”、第18号“所得税”、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具体准则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企业存在的资产,都应当在期末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在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都应当计提相关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