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华财务网 作者:易佩富 陶瑛瑛 时间:2008-6-2 11:23:21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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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生产企业成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国家为鼓励其扩大出口,对这些“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政策优惠。可不少“生产企业”在其会计处理上,还不甚了解,在实务中还容易出错,为此,本文仅就“生产企业”有关增值税“免、抵、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粗浅介绍。
一、“免、抵、退”税业务的主要内容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以下简称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以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及以上的,在当期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小于50%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现实中,“免、抵、退”税业务是比较复杂的。在一个“生产企业”内,既存在出口业务,又存在内销业务,在当期原材料购进业务中,既存在国内购进原材料的加工业务,又存在从国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同时,在当期出口业务中还可能存在多种货物的出口业务。但,尽管这样复杂,大多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由“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和相对应的账务处理这两方面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