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金融界 作者: 时间:2008-4-28 11:27:13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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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作为企业管理者,最关心的无非是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减轻企业纳税负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前瞻性、综合性安排,新税法之下依旧有着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居民与非居民大不同
新法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只需交纳20%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同时,现行规定,这部分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在国际商业交往中,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身份中不同的适用情况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如,日本A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办事处,主要用于接收、发送货物及订立合同,提供售后服务。A公司董事长在美国参加地区性经济论坛会议期间,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了销售A公司产品的合同。产品的运输提供均由B公司负责。由于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实行常设机构原则,因此A公司直接交易所得应纳税款不应由A公司办事处交纳,而应由支付A公司所得的B公司代扣代缴,适用20%的预提所得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