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价值中国网 作者:顾兴全 时间:2007-12-11 15:21:04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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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在电话中问了一个关于坏帐准备的税务问题,笔者的这位朋友一直从事审计工作,俗话说“财税不分家”,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朋友近期在为某国有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时,遇到了一个税务上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第八条的规定,坏帐准备提取的范围应该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范围一致,即提取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但是笔者的这位朋友提出了异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第八条的规定是应该按照这个范围提取坏帐准备并在税前列支,但是这一条仅仅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46条的规定进行的修订,在国税发[2000]84号的第48条中有限制性的规定,是否应该考虑一下该条文,因为新文件并没有针对第48条进行修订,应该说第48条仍旧有效。
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