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36条”也须“保护伞”

出处: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时间:2006-2-13 12:07:41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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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红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武克钢一直露不出笑颜。原因是:尽管“非公36条”颁布已有近一年的时间,但还是落不到实处。

    现在,民营经济已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到“十五”末期的2005年,内资民营经济已经在GDP中占到大约49.7%的比重。笔者所在县民营经济的国税收入已占全县国税收入的80%左右。但是民营经济发展艰难,曾被媒体广泛誉为“民营企业春天”的“非公36条”却没有落到实处。原因何在?我以为是缺乏有力的保护,“阻力”不仅来自外部,也来自内部。

    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本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总是另眼相待。某民企一天收到来自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三张收费单,竟无一项合理收费。同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就像刚进城的农民工一样没有地位和尊严,比如税费问题,税负比外资企业、国有企业重,税以外的费用负担也重。据说,“非公36条”大概有30多个配套文件,但现在只出台不到10个文件,还有20来个在制定之中。然而,就是这“非公36条”以及走上前台的近10个文件,也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以为,民企这种尴尬处境不只是民营企业的,同样也是“非公36条”和政府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国策,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所以为民营经济发展铺平道路,应是政策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民营企业需要保护,但这保护不是特殊的偏爱,只是平等的发展环境,平等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公36条”也需要“保护伞”,只是这“保护伞”有别于黑“保护伞”,其意义在于为了使合法制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开发商“没有绕不过的政策”

    我国虽然早有停批别墅类用地的政策出台,但是各大城市的别墅供应量却并没有减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开发商可以以其他名义曲线拿地,土地的“闸门”并没有关严。近日就有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对“大户型和低密度住宅”及“别墅”没有定量区别,于是,一些别墅开发商绕开政策监管的路径,打出“类别墅”的招牌大肆圈地,拿到的土地算是低密度住宅用地,不属于别墅用地。

    政策虽在,落实却难,“没有绕不过的政策”这几乎是国内所有新政都难以免俗的症结。如今来看停批别墅用地这一政策的效果:各大城市的别墅供应量有增无减,不少上市的别墅楼盘的用地正是取自新政出台之后。一方面,国土资源部虽然叫停了别墅类用地的审批,但是却没有对“别墅”这一概念作详细的数据和指标上的定义,于是各种改头换面的说法“大户型”、“低密度住宅”顶替了原先“别墅”一词。不仅别墅照盖不误,连申请别墅用地的高成本都省了。

    此外,别墅用地监管与审批环节也形同虚设。其实即便是“别墅”的叫法改头换面了,作为专业人士的监管与审批者也应具备“火眼金睛”的鉴别力,更何况,识破“低密度”乃“别墅”的变体本也不难。显然,倘若“政策缺陷”与“监管失灵”不治,开发商挂“低密度”羊头,卖“别墅”狗肉的算盘就会照样打得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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