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新闻网 作者:刘嘉伟 项银涛 时间:2008-9-28 18:59:12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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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府对居民住房问题都十分重视。在市场经济国家里,高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而中低收入人群却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来满足基本居住权。因此,从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权的角度出发,世界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干预住房市场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予以满足。通过对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发现,制度供给不足成为抑制我国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主要因素,加强制度设计和供给是完善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建立制度的依据
建立制度的依据本身就构成制度实施的效力。国际上,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住房保障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而在立法上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如澳大利亚出台《1989年住房资助法案》和《1996年住房资助法案》,韩国1972年出台《住宅建设促进法》,英国战后出台《住房法》等。
(二)确定住房保障对象
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因此各国普遍对低收入人群进行了界定。如美国政府规定家庭收入为居住地中等收入80%以下者可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新加坡目前对家庭月收入在3500新元的家庭提供组屋,保证了80%以上的中等收入家庭能住到廉价的组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