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前两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于2008年8月28日正式派遣第三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目前,派驻督察员城市由最初的6个增加为34个,包含27个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桂林、苏州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复合型城市,实现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我国省会城市的全覆盖。
2006年9月,原建设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针对城乡规划执行中的问题,建立了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向试点城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发挥实时监督、层级监督、专家监督的优势,通过列席会议、调阅文件、踏勘现场等方式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地执行规划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受当地行政机构制约的情况下,针对规划中存在的问题,独立、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力争将违规行为控制在事前、事中。
两年来,督察员按照职责共发出督察建议书、意见书38份、调查报告40余份,约见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领导百余次,所涉及的问题大部分引起高度重视,许多问题开始重新研究,有的得到了及时解决。一是制止了一大批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行为;二是纠正了部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脱节、以概念性规划代替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建设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倾向,要求各城市严格依据法定规划管理城市建设;三是纠正了部分城市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问题,避免了城市规划区内不统一规划建设造成的巨大浪费,并督促各地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维护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此外,督察员还高度关注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制止了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的发生。通过开展规划督察,试点城市政府领导对城市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的认识明显增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执行力普遍提高,规划管理体制得到进一步理顺,所有城市在被派驻督察员后均未发生重大违反规划的问题,有效避免了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