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证券报 作者:蒋永松 时间:2008-6-2 10:12:13 推荐好友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目前,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已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在此过程中,开发商明确表态:“灾后重建,开发商理应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开发商在灾后重建中到底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开发商毕竟是一个逐利的群体,以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而灾后重建是政府所主导的由公共财政所支持的公共建设行为,当两者发生冲突,就不仅仅是利益上的冲突,还有立场与理念上的冲突。前者是追逐利益最大化,而后者是追逐公共产品质量的最优化。
实际上,在日本的兵库地震发生后,日本在重建过程中并没有大规模的引用商业开发模式,他们充分利用的是建筑商的力量,而不是开发商的力量。在我们这里,许多人把开发商等同于建筑商,这其实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链条上,规划由规划单位做,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有建筑企业负责,开发商扮演的就是“中间人”角色。而且,从资金来源上看,许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寥寥无几,主要通过让建筑企业垫资(向建筑企业转嫁风险和成本)、预售房(向购房人转嫁风险和成本)、直接贷款或假按揭(向银行转嫁风险和成本)等方式, 来维持经营。既然如此,何不直接发挥建筑商的作用,而要让开发商再从中牟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