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需按预售收入20%预缴所得税 专家:影响不大

出处:证券时报   作者:许岩  时间:2008-4-21 11:44:17 推荐好友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做了调整,由原来的非经济适用房不低于15%调高到20%,经济适用房维持3%。

  对此,有关专家称,此项政策并非新政,而是对以前政策的修正,可能对房地产上市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压力,但总的税收负担没有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影响有限。


  收紧房企现金流


  《通知》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做出规定: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万联证券副总经理黄鹏分析说,新规定对省级地区的住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使得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金额有所增加,但增加不多,压力也不会太多。


  中金公司房地产行业分析员白宏伟也表示,由于仅是预缴所得税,项目完工后将重新清算调整,因而并非新税务负担,只是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现金流要求更高。


  《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更多>>
论坛24小时热帖排行
画说社会
合智情报工作网
About us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本站声明
合智情报工作网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