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朱娅 李炎军 时间:2008-6-2 12:08:39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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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取担保费用过高问题。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担保收费控制在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这是一个上限。担保机构作为企业,追逐高额利润是企业内在动因,往往规定了很高的担保费用比例,甚至超过了同期贷款利率的50%的上限,吓退了不少经营业绩较好的借款人,而不计融资成本的借款人往往是一些贷款根本就不想归还的高风险企业。
5、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决策程序问题。由于担保机构没有对被担保人实行信用评估,难以对其还款能力进行判别。不少担保机构是有求必应,只要担保费用交得出,不管企业财务状况如何、资金实力怎样,对被担保企业不作过细审查。另外,内部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没有办理必要的反担保或由于办理的反担保不规范,从而丧失法律效力。
6、担保机构人员素质问题。担保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银行授信等从业资历和经验,而实际上担保机构一般成立时间不长,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从业人员对借款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测算,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企业的偿债能力根本无法作出判断,对《合同法》、《担保法》等与担保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和法规知之甚少,不能完善和落实反担保手续,风险意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