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07-12-11 14:42:35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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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讲师

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传统民法之担保法出现了巨大变革,并呈现出崭新的面貌,从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 [1]担保制度对于创造信用,促进资金融通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商品的流转,资金的融通,无不依赖信用方得以展开,债权特别是金钱债权逐渐压倒所有权而跃居优势地位,为了保障债权,强化信用,“为了债权的担保而奋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 [2]简言之,市场经济的信用本质和内在风险,是担保制度存在及发展的正当性基础。担保体现了由个别性的人格化的信用转向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的进程。作为信用手段的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日新月异,一日千里,许多新的型类型涌现出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信用的扩张为担保制度的飞速发展和变革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一、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风险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债权在现代社会居于中心地位。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于是信用便构成了市场经济的前提与基础。随着交易的复杂化、普遍化,以信用为基础构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场秩序。“信用制度成为市场经济现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项制度,并足以支撑人类合作秩序的不断扩展”。 [3]基于信任关系的信用不断膨胀,对社会经济生活全面渗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信用几乎渗透到所有的交易和支付活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中的信用支付方式占到十之八九,现金交易日薄西山。尤其是在迈入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后,经济活动的样态已跳脱原始的以物易物模式,而呈现出多元且复杂的面貌。例如,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活络资本流通的秘诀不再是“现金交易”,而是“信用创造”。 [4]没有信用即无法建立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当新经济成为我们时代的时髦词语时,信用的匮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诚如学者所言,新经济的两大杠杆,一是风险投资,一是知识创新,两者都是以高度信用为前提条件。在一个借钱不还现象屡有发生的国度里,没有人敢作风险投资、这种风险再加风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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