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危害及对策研究

出处: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徐志,麻智辉  时间:2007-10-15 11:27:56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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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信用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失信现象经常发生,而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信用中介服务落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官员政绩意识不正确是引起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信用缺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破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软环境,使企业运行处于无序状态。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规范发展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从法律上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力度。
  (中经评论·北京)一、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企业失信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失信情况也更加严重。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其信息应该是透明的、对称的,以便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互相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信用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绝大多数企业都讲信用时,少数企业不讲信用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当大多数企业不讲信用,只有少数企业讲信用时,少数讲信用的企业就会单方面受损。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单个企业坚持诚信经营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2.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在国内还没有完全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比较困难。银行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尚不完善,税务、海关、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大量企业资信资料未被利用。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十分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真实评估,交易者要获取企业真实的信用资料十分困难。
  3.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信用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失信企业责任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一些基层法院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会因收费过多或裁决难以执行而导致“赢了官司也赔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法律的规范力和强制力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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