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律环境对信用担保体系的影响

出处:合智情报工作网  作者:徐敏  时间:2007-10-15 11:25:45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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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体制变革给金融领域带来的结果是信贷资金大量涌入,资本和资产实力强、经营规模大、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强、能为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利益的大型企业得到了更多的信用担保,而资本实力弱、经营规模小、自身抵御风险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则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关注的“盲区”,亦即导致市场经济体制下普遍存在的社会不公平或称之为“市场失灵”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自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以来,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快速发展。这说明政策环境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更是有了长足发展。从目前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情况看,为保证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更加清晰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不仅能够充分保护信用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吸引更多社会资源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且也能起到规范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行为,加强对该行业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的作用。
  政策环境政策环境的营造不等同于行政干预,而是在合理的经济框架下为信用担保业创造一种更加有利的发展空间。
  第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本质的目的是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追求的是增加就业机会、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效益目标的实现。在国际上,尚未发现目的是服务于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能够实现盈利的条件,民营资本很难独立运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所以,政府动用适当的财政资源、甚至信用资源从政策上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特殊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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