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情况”中也可能包含了双方签过合同(保密条款)或书面保密协议的商业秘密。如果第三方违反了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第三方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者的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款,上述情况己构成违法行为,这样的“第三方”应排除在竞争情报收集方法之外,所以,在通过第三方收集竞争对手的非公开信息时,应注意避免走进侵犯商业秘密的泥坑。
(2)录用竞争对手离职人员收集竞争情报的方式,其前提是该人员已解除与原单位的雇佣关系。他们在原工作单位形成和具有的经验、知识与技能,应属于他个人所有,不存在泄密和他人违反使用的问题。即使有些“跳槽者”带来的信息和知识是在原单位供职期间获得的,只要原单位未有偿独占这种知识,雇员离职后其保密责任己解除,原单位的经营信息己成为他自己知识的一部分。
当然,如果所雇佣单位要求其对手企业的雇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才被录用;或者“跳槽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为条件,对新单位要高价或其他图谋,则上述情况己触犯了法律,更不是竞争情报活动的运作行为。因而在录用对手企业员工时应注意其深层的背景,以维护竞争情报活动中的正当行为与合法性权益。
(3)通过企业内部员工建立人际网络来收集信息,是企业竞争情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为企业内部蕴藏着丰富的信息资源,企业各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基本员工等涉及面广,在与外界人际交往过程中可能会及时发现一些对企业至关重要的新情况,以及竞争者的新动向等。从而形成了多点收集信息的网络,极大拓展了竞争情报中灰色信息的收集渠道,信息的及时性和多样性也得到提高和丰富。
企业竞争情报内部人际网的形成和运行并非能短期见效,影响其运作的关键问题是,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信息沟通与共享的工作氛围,促使员工自觉地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注企业的竞争环境,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4 影响企业内部人际网运行的主要因素
竞争情报业务的核心要素是人,无论是情报的收集、分析、整合、传递,还是竞争情报的利用,其主体都是人。所以,充分调动竞争情报活动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是竞争情报工作成功的关键。也就是说,建立在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员工人际网基础上的竞争情报系统,其关键因素是人,是由中高层决策者、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组成的群体。为发挥这个群体在企业竞争情报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得不涉及到企业高层领导的观念,企业文化建设,沟通、反馈与奖励制度,以及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