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不同于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虽然它没有法律确认的专有权,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中主要的特征之一是依靠保密手段维护其利益,即商业秘密持有人依靠其自身采取的保密措施来达到其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垄断控制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的保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通常是认定某项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商业秘密权益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利主体的多元化。由于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没有法定的专有权,因而不能排除其他人通过正当的独立研究(包括反求工程)掌握相似的或相同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权利主体的多元性使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竞争中的地位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一项专利技术的主体是唯一的。我国法学家还提出商业秘密权利的无特定期限性和利益地域范围的不确定性等特征,故其有别于专利权益主体的唯一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了灰色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界限。灰色信息是相对于公开发表的信息而言的,它在性质上是未经大众媒体公开发表,但也未经持有主体采取保密措施,而在组织内外传播的一类信息。灰色信息产生于企业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经员工传播后其可信度可能会下降,并缺乏系统性。因此,在收集灰色信息的过程中,一方面自觉地判断与控制自己获取信息的正当行为;另外还需要判断信息的可靠性和时效性等,这样才能有效、合法地收集与应用这些信息。
3 灰色信息的收集方式与途径
灰色信息与商业秘密不仅法律性质不同,而且灰色信息的收集方式与采取不正当手段(如窃取、利诱、贿赂、胁迫等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活动是迥然不同的。从国内外大量的泄密案件来看窃取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如下:
.获取商业秘密的物理载体(如未经公开的机密文件);
.通过贿赂或威胁等手段诱导对手企业内部相关人员泄密;
.非法进入对手企业内部的电子文件、数据库或通信系统;
.伪装成特定人员成为对手企业的法定职工以获取情报等。
这些方式与途径如果在竞争情报活动中被采用了,则改变了竞争情报研究工作的性质,违背了作为职业化的专业情报工作的宗旨。
灰色信息收集的正当方式与途径主要有:从第三方获取,录用竞争对手离职人员,通过自身企业内部员工形成的人际网络收集信息以及反求工程等。下面主要讨论前三种方式:
(1)通过电话咨询、问卷调查、信函或面访等方式,从第三方获取竞争者的信息。第三方主要是指与一个企业发生联系的组织机构或社会团体,如银行、广告商、经销商,供应商,上级主管部门、运输公司、质检部门、行业协会、信息中心等。因为一个企业不仅需要收集外部环境信息,而且也要将自身的有关情况,在与上述组织的接触和合作过程中相互交流和传递。这些“情况”中既有公开发表过的信息,又有半公开的灰色信息。因而,通过第三方可以了解对手企业的一些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