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就等于交付使用吗?

出处:  作者:网络  时间:2006-12-21 17:42:58 推荐好友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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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商往往先让你在收楼的文件上签好字,再给你一张纸条,叫你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当你进得房间,才发现玻璃门有裂痕,电线不翼而飞,你找物业管理公司,他叫你找发展商,你找发展商,他说已不关他的事,自己被发展商和物业公司耍太极,玩得团团乱转……为了避免这种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的头晕脑涨,你的惟一选择是“先相亲再迎亲”。

  也就是说,签收楼文件之前,先揭开“新娘”的红盖头,看一看“新娘”是否五官端正,只有这样才不至让不法发展商有机可乘。

  房子到底什么时候算是交付使用,这是牵扯到房产买卖双方实际利益的重要问题,常常引发“房屋交付使用”纠纷。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黄松有表示,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004年08月16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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