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京华时报 作者:胡笑红 古晓宇 时间:2008-7-21 10:06:40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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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狮还举例,现在街边一些包子铺等,如果消费者买了两个包子,直接接触包子的塑料袋属于预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用塑料袋”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如果在外面再加套一个塑料袋,这个塑料袋就必须符合“塑料购物袋”的标准并且必须付费。
无标识塑料袋10月禁用
补充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专家解读】 董金狮介绍,国家标准对购物塑料袋厚度(不得小于0.025毫米)、强度、标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商品零售场所能证明其塑料购物袋是在4月16日之前采购的,且厚度、卫生都符合要求,即使没有印制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也是可以继续向消费者出售的。
董金狮介绍,此前确定的是“6月1日前生产的这类塑料购物袋可在保质期内(1年)继续销售”,但此次发布的补充意见则规定无论是否在保质期内,都必须从10月份起停止销售。
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
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