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塑令扩至所有零售服务场所 餐饮店须执行

出处:京华时报  作者:胡笑红 古晓宇  时间:2008-7-21 10:06:40 推荐好友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备受关注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昨天,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

  书店服装店禁免费塑料袋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专家解读】 著名环保专家、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董金狮表示,《办法》第二条中原来规定,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的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但是正式实施之后,有很多问题就暴露出来,如很多餐饮场所仍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食品预装袋禁提携功能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专家解读】 董金狮介绍,目前超市用来盛装散装水果蔬菜、海鲜等产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主要是指免费提供的连卷袋(即“手撕袋”)。限塑令实施后,根据学会方面的调查,手撕袋用量大幅攀升,这主要是因为有些消费者大量使用这些手撕袋当购物袋使用,造成了新的资源浪费和污染;同时,商家也存在问题,一方面开始采购一些有手提孔的手撕袋,有些商家使用没有任何标识的手撕袋盛装直接入口的食品,如熟食、酸辣粉等,而这属于违规行为。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都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更多>>
论坛24小时热帖排行
画说社会
合智情报工作网
About us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本站声明
合智情报工作网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