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新华网 作者:王优玲 时间:2008-5-26 11:05:56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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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20日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 遏制“白色污染”
尚明说,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以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他表示,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也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更应全面制定配套措施,以有力地保证“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据介绍,《办法》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塑料购物袋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尚明说,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因此,目前《办法》对塑料袋有偿提供的价格规定并不像之前公众议论的那样有一个明确的政府定价。但是,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办法》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