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人才的培养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对于高等教育尤其重视,从建国初期到1989年,我国的高等教育都是实行免学费加助学金制度,让千千万万的劳动人民的子弟得以低负担完成学业,提高了一代人的科学文化素养,造就了大批精英骨干,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1989年开始,国家对高等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大学收费制度,每学年学费从最初的400元左右,涨到了5000至15000元,而且呈继续上涨的趋势。这使得许多贫困家庭子女走进高校大门的步履越来越艰难,一部分人的大学梦只能成为泡影。为解决这个问题,从1999年起,国家实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新机制。7年来(统计时间截至2005年7月,下同)已累计审批贷款学生153万人,审批合同金额122.5亿元,为许许多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高昂学费的莘莘学子圆了大学梦。
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性贷款,几年来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却是在矛盾中蹒跚前进。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各类在校学生1600万人,其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约占20%,而已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只有一百多万人,占应贷款人数不到一半。本来,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性,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大政策举措,有利于扩大人才培养的基础,特别是对扶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这无疑是一项助学良策。为什么这一良策实施起来却那么不尽如人意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助学贷款的政策性行政主导和商业性市场行为的矛盾使然。我们从其实际操作的程序中可以发现,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存在着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
首先,它的不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行政发文、国有商业银行承办的。助学贷款业务不符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市场化改革,强行通过向国有商业银行摊派贷款任务的做法,无疑是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虽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最大股东仍是国家,但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就会有境内境外的各类投资者。而助学贷款这一明显与其经营管理的目标与原则相悖的业务品种,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如何向众多的股东及千千万万的股民及储户交代?这一矛盾将伴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步伐的加快而日趋加剧。二、由学生所在院校开户银行负责贷款有不合理的一面,因银行无法清楚了解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这些情况主要靠学生自己提供以及学校把关。如果我们的学生视国家贷款为国家救济,不管是否符合条件都要求贷款,而学校对这个问题也不够重视,不严格把关,那么院校所在开户银行最终将会因不堪重负而拒绝继续开展这项业务,最后受害的还是真正贫困的学生。三、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有责任,但在国家无力承担全部责任时,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国有、私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都理应有责任为国分忧。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国有银行似乎承担起了国家财政以外的其他全部经济责任。这对它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这也是国家助学贷款在有些地区无法顺利开展的原因之一。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本身也有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它并没有取之不完的款项,不可能背负起超出其实际所能承受的压力。国家不能因为要解决教育事业的问题而不顾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这项政策如果不加以修正和完善,必然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