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市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偏少,全省11个市担保基金仅为6000万元,现有资金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对此,我省将适当扩大微利项目的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还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同时,适当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每人最高可放宽到2万元至5万元。贷款展期期限可适当延长到两年。对已经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且按期还贷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规模可达1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模式,各市可选择灵活多样的方式。其中,有条件的可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在一些大的商场进行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一定贷款额度的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商场对入驻的商户进行审查,确定贷款对象,由商场为其提供担保,并通过对进货、出货进行统一调度,对商场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统一进行管理,对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统一协调。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随时申请使用贷款。
降低反担保条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担保手续。另外,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的“联保”办法,由5名创业人员进行互相担保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