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小额贷款需多方协作

出处:上海金融报   作者:  时间:2006-10-16 11:10:17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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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之一,是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以实现就业再就业。自2002年开始启动小额担保贷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采取多种手段,下大力气推动政策落实,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直接带动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创业和就业再就业。然而在小额担保贷款开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由于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小、笔数多、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繁琐,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较低,财政担保基金又不到位,银行承担的经营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往往只能维持自身生活,个人信用度低,甚至有些下岗失业人员把小额担保贷款当成政府的扶贫款、救济款,根本不想归还,而人员居住和经营场所分散又造成监控难度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贷款的风险大。

  第二,下岗人员缺乏主动性。下岗失业人员大多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创业前景的担忧导致在申请贷款时缺乏足够的信心。加上小额贷款额度较小,能够支持的创业项目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得真正有信用意识的下岗失业人员不敢轻易尝试。贷款程序复杂,中间手续费较高,反担保门槛高等也导致部分人宁愿等待救济也不愿借款创业。

  第三,清收责任不明确,银行、担保机构与街道社区等部门没有形成合力。一旦贷款到期,由于有担保基金代偿,银行就没有动力继续清收欠款,街道社区也缺乏履行催收义务的积极性,而担保公司又没有力量清收。在这种情况下,清收工作难以进行,发放的贷款很容易形成坏账。

  对于上述问题,要想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进展,还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

  首先应调动银行贷款的积极性。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担心的是信用风险,因而应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创业者信息和信用管理档案,增强个人信用意识,消除银行发放贷款的顾虑。对发放小额贷款的银行机构及贷款对象,根据小额贷款数量分别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与经济利益支持,财政担保基金也要尽快落实到位,以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银行不能为一味追求高收益而排斥小额担保贷款。

  其次要推动下岗人员创业的主动性。下岗失业人员属于弱势群体,创业难度大,为此,需要劳动保障部提供与贷款相配套的创业培训,做到“扶持一个成功一个、帮助一个带动一批”,提升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成功率,降低经营风险。各银行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原政策作进一步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比如对信用度较高的个人和企业免除部分利息或给予一定的奖励等等。减少贷款中间环节,降低反担保门槛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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