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达三万参加培训有补贴

出处:深圳特区报  作者:  时间:2006-10-16 11:06:23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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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我市实行的新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解读

  小额贷款达三万参加培训有补贴

  未来三年,我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新政策将给失业人员带来怎样的扶持和援助?日前,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政策通报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助理巡视员蔡焕行详细解读了新政策,她认为,新政策将让失业人员在未来三年获得更多的就业扶持和援助。

  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

  首先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将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而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包括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周期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其次,为了帮助持《再就业优惠证》临近退休失业人员解决因失去工资来源而发生的社会保险缴交困难。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的失业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蔡焕行说,这部分临近退休的失业人员由于年龄偏大,很难实现重新就业,社保问题是这部分员工反映最多的问题,新政策给予了解决。

  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万元

  未来三年,想自主创业的我市失业人员将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

  新政策提高了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由原来每人最高2万元提高到3万元,而且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如果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可获得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扩大到持自谋职业证的深户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以及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且需要第二次贷款的失业人员。

  据统计,从2003年我市推出小额担保贷款开始到今年上半年,我市共有665名自主创业的失业员工获得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达到了1180万元。

  培训失业人员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

  未来三年,我市的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给予补贴的技能培训。参加技能培训时,失业人员先全额预交培训费用,取得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费用补贴100%,培训费用补贴预交额的70%;实现就业后,补贴剩余的30%培训费用。一年内未能再就业的,剩余培训费用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鉴定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如参加初级鉴定类技能培训的,每次交通和生活补贴不超过200元,高级的不超过600元,技师以上的不超过800元。

  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每年还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办理,报名时应向创业培训机构预交30%的培训费,培训合格一年内创业成功的,可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预交的培训费,其余70%培训费则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培训每月可获650元补贴

  失业青年参加见习培训也将获得政府补贴。新政策规定凡是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身体健康,应届毕业生或已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见习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失业青年,均可申请参加见习培训,见习培训期间由政府支付每月650元的生活补贴及购买综合保险,另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补贴。

  蔡焕行表示,近年来,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进一步突出,青年见习培训行动就是要提高失业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获得职业经历。因此,对青年见习基地的要求也比较高,必须是深圳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企业所提供的青年职业见习岗位也必须是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或工种。

  相关知识

  就业困难人员分为5类

  新政策明确五类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履行义务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从认定之日起连续2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对此,蔡焕行表示,新政策强调失业人员在接受政府援助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接受就业服务部门的推荐,如实提供信息等,以杜绝骗取政府就业援助现象的出现,保证就业援助真正帮到有需要的失业人员。

  新闻链接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可获补贴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其中,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用于支付被招用人员岗位补贴。

  (3)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4)企业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

  推荐失业人员就业机构可获补贴

  凡经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补贴;被推荐人员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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