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生活中存在着巨大的小额信贷需求。在传统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其需求的情况下,小额信贷就应运而生了。小额信贷的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已历时30多年,这种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宗旨的小额信贷从产生之日起,就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欢迎。归纳起来,小额信贷与传统金融相比有以下显著的特点:一是贷款对象主要是在非正式部门就业的低收入者,其生产活动与家庭生产、小生意紧密联系;二是借贷手续快速简便,贷款数额一般较小;三是采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则,商业利率、满负荷工作量等,力争在财务上的可持续;四是吸收民间互助组织或合作组织的特点,外化银行成本,又用社会压力如信用等替代抵押担保;五是就其组织机构而言,其资本结构具有准股权性质,其所受到的外部控制和监管一般较少。
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小额信贷组织一般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发行债券,不对外举债,只发放小额贷款,即只贷不存。小额信贷的额度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绝对数,一般是把当地的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依据,不超过这个平均值。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2000元至5000元左右,但也根据客户的不同而变化,新客户额度较低,老客户如信誉良好,额度则高一些,有些甚至相当高。
小额信贷的客户一般是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中低收入人群,这些人具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愿望,但由于其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且无法提供担保等特点,因而这一人群通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处于信贷市场中的边缘地位。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最长不超过三年,通常采用整贷零还的方式,即客户每隔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就要分期还贷。
我国小额信贷也有10多年的试验和探索。最早是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扶贫或者农村发展项目中已有小额信贷的内容。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也均开办有小额信贷业务或者小额信贷扶贫业务。2000年以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借助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支持,在加强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用贷款活动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并推广。从2002年开始,借鉴农村信用社的经验,政府开始针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放自主创业贷款。据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8239亿元,占农业贷款的80%。农户贷款中小额农户信用贷款1767亿元,联保贷款968亿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其数额估计在10亿元左右。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小额信贷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或者说是小额信贷发展的初级阶段,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但同时也由于小额信贷本身的特征和优势,小额信贷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发展基础。特别是2005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这将对小额信贷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虽然过去10多年我国小额信贷的放款业务增长较快,但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在现阶段,要较好地发挥小额信贷的作用,必须注意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技能培训,使他们能有效地使用小额贷款。实践证明,一个没有生产技能和缺乏创业知识的人,即使给了小额贷款,也难以发挥效力。因此政府要强调科技扶贫,要帮助农民找到好项目,学会技术,然后贷款发展,在贷款生产中加强技术指导。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一起在下岗人员较多的100个城市推行“创业培训加自主创业贷款”的模式,主要就是在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给他们以信贷支持。
第二,在全社会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创建信用社区,为小额信贷的发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创造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促进小额信贷发展。
第四,坚持金融创新,规范和寻求适宜的监管方法,为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要规范和扶持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探索相应的规则和条件,寻求适宜的监管方法,以使我国小额信贷能够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并将其纳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考虑。对现有的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经过调整或改造及完善,符合条件的,允许合法存在并给予金融支持,同时,培育专营小额信贷业务、市场化运作的小额贷款组织。
在小额信贷组织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小额信贷的经营效率。降低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度,给予小额贷款组织更多的独立性,促进小额信贷按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良性发展。要不断进行小额信贷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对项目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强化对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教育和良好信用环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