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信用”思考

出处:上海金融报   作者:傅烨珉  时间:2008-6-16 10:38:47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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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日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初,黄某向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此后,他频繁在大型商场刷卡消费。一个月后,黄某又向该行申领到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至当年8月初,他用两张卡透支近3万元。2006年11月、12月,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在多次催还透支款无效后,先后两次向黄某发出书面通知书,催收欠款。黄某分别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立下保证书,承诺还款。但直到2007年8月,依旧言而无信,此时,他已欠银行本息3.3万余元。鉴于多次催讨无果,银行终于报案。

  其实,黄某一案并非个例。一些人认为,只听说信用卡诈骗是犯罪,但因用卡拖欠几千元也要被判刑,是司法机关小题大做。真是这样吗?实际不然。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逾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受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将欠款全部还清,且有悔过表现,法院才予以从轻处罚。应该说,法院的定罪量刑十分准确。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信用卡在国内推广普及,不仅给百姓生活带来便利,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信用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申领”、“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也给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疯狂诈骗;有的恶意透支,拒不还款。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据统计,仅信用卡恶意透支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上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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