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国际金融报 作者:李画 时间:2008-5-19 11:03:29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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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去年9月3日晚,北京某公司经理魏涛在建行北京光明支行刷卡后,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装在门禁和ATM机上的设备复制。自此,魏涛的这张银行卡上的5万余元“不翼而飞”。最终,建行赔付了魏涛的损失。而北京警方则表示,像魏涛一样的受害储户有10余名之多,目前此案仍在侦破中。
银行理应负责
尽管案件的侦破工作还在继续,但是,建行已于近日赔偿了魏涛的经济损失。银行发言人苦笑着对记者表示,“银行也是受害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银行研究专家宋玮认为,银行理应对银行卡复制的用户履行赔偿责任。目前,国际上电子银行业务十分普遍,尤其在美国,很少人使用现金交易。因此,银行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格外重视,如果消费者遭遇损失,一般由银行承担较大责任。
“在我国,银行卡诈骗案屡禁不止与银行监管严重不足有关。譬如,银行的监控设备形同虚设、银行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及时向用户提出风险提示。”宋玮说。
中国政法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员张樊则指出,在这个事件中,储户的损失应该由银行来承担。“作案人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而并非是储户的利益,银行不得将损失转嫁给储户。”由于储户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履行到了注意交易安全的义务,因此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储户自己来负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