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艳 袁黎 时间:2008-8-22 18:11:41 推荐好友
查查看:历史上的今天 中文版 英文版
辩护人称其并非国家干部,不构成受贿
借职务之便违规贷出2000万元,按一分一利息差得回扣高达1200多万,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前行长叶志被控受贿罪,昨日在广州市中院过堂。叶志对所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称叶志并非国家干部,不构成受贿。
叶志,1962年出生于广东梅州,1991年起历任广州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原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副行长、行长,负责银行的全面工作,2002年辞职,2007年11月被抓捕。
据查,1997年,该行老客户子光公司的老板姚某提出贷款2000万,但银行当时已规定不再贷出千万以上款项,叶志便私下向姚某提出按一分一的利息差拿回扣,二人达成协议,贷款成功后叶志获得1800万。2000万元贷款贷出后,为保证拿到回扣,叶志要求姚某将名下一块土地的50%股权给白云区某公司,拿到钱以后再归还股权。据悉,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是叶志。
2002年,叶志从银行辞职,从当年开始,姚某依约陆续支付了人民币910多万、港币300万给白云某公司或叶志的哥哥、女朋友等,共计人民币1230余万。
昨日庭上,辩护律师称,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理由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是国有股份制银行,只有国家控股监督的那部分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叶志是采用聘用制聘请的,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官当即问“那你认为是什么罪?”,辩护律师回答“反正不是受贿,但确实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