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长江商报 作者:谭经田 唐业继 叶锋 时间:2008-8-15 18:10:21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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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掉进对方陷阱,8万元存款遭冒领。见存款追回无望,储户将银行起诉。昨日,记者从随州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储户承担主要责任,银行赔付储户三成损失。
被人“做笼子”损失8万
据了解,2005年12月21日上午,为做成一笔生意,卢某在随州建行铁工分理处开了一个账户。对方此前曾以卢某的名义,在随州建行清沿分理处开了另一账户,乘卢某不注意时,将这两个账户的银行卡调了包。
当日下午,卢某到随州建行铁工分理处,将8万元现金存入已调包的银行卡内。营业员告知卢某卡的磁性弱,赶快到原开户网点更换。卢某要求将钱取出,但多次输入密码都错误。过了一会,营业员告诉卢某,卡上只剩下2元钱了。“明明是在该银行网点开的户,怎么变成另外一个网点呢?”卢某立即报案。
经公安机关查明,事发当天下午,有人持卢某的存折在枣阳某建行,分两次共取出7.96万元。经调查,卢某的生意合伙人以卢某名义开户的身份证号为假号。
法院:银行承担三成责任
2007年4月,卢某将随州建行和枣阳建行起诉至曾都区法院,要求赔偿。曾都区法院一审认为,随州建行清沿分理处在开户时,工作人员未核实假“卢某”的证件真实性,应承担一定责任。枣阳建行未对“卢某”的身份证件认真审查,直接造成卢某存款被冒领,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卢某在与他人发生业务时,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在银行办理存款时也未认真核对账号,应自负主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