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新京报 作者:刘仁文 时间:2008-4-7 10:52:14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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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留有余地。不过,这一条款所导致的司法效率是很低的,还需要经过省高院的复核和最高法院的核准。考虑到我国刑法总体上处于重刑结构,建议立法修改将此种情况下的核准法院由最高法院改为原判法院的上级法院。
年初,我曾针对许霆案的一审写过一篇“畸形重判是如何形成的”文章,现在重审终于将量刑从无期徒刑大幅度地降到了五年有期徒刑,虽然对于那些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人来说,这个结果仍然不能令人满意,但我可以肯定地说,较之原来的畸形重判,现在这一改判结果肯定更加符合大众的法感情。从已有的社会反应看,无论专家还是大众,基本对这种轻判持肯定态度。行为还是那个行为,法院还是那个法院,为什么重审的结果会更得民心呢?
首先,正如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旁听判决后所指出的,许霆案有这样的结果,应该感谢媒体。正是因为媒体对案件的及时报道和约请专家对案件的理性讨论,加上现代网络为民意表达提供了较好的平台,使大众对一审后的畸重判决所普遍表达出的吃惊,能被包括二审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感受到。
其次,正是在原审结果偏重、重审要设法纠偏的目的指引下,重审法官能动地开始了对许霆轻判的论证。据报道,重审判决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