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市场导报 作者:孙丽娜 吕律 时间:2008-8-4 11:02:56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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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拥数千亿民间资本的民间借贷机构将由此上岸,给大批因资金链紧绷而濒于破产的民企推开一扇希望之窗。
7月25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浙江成为全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全国首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管理制度的正式出台。该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以及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这为资金紧缺的浙江中小企业谋得了一条发展新路。
来自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规划处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5月,东部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71%,与上年同期相比,回落3.1个百分点,经济增速下降明显。7月15日,浙江省政府网站挂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浙政办发〔2008〕46号文件,称“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这宣布浙江省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坐拥数千亿民间资本的民间借贷机构将由此上岸,给大批因资金链紧绷而濒于破产的民企推开一扇希望之窗。
办法规定,在试点期间,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同时办法也兼顾了安全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