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证券时报 作者:贾壮 时间:2008-6-9 11:11:08 推荐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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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日前举行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透露,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的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制订工作已经完成,目前正在进行修改。办法对于商业银行破产提起的主体、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而且与现行的破产法做了必要的衔接。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也在论坛上指出,在全球化的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都是在同一个规则下实行同价交易。因为缺少一个基本的破产制度,金融机构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与国际上其它机构发生金融往来、金融交换的过程中,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同时,没有破产制度也影响了我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朱少平还表示,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面临着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制约。在目前的金融格局下,金融机构破产首先需要主管部门同意,而且主管部门在采取措施的时候可以采取托管、接管等方式,因此到现在为止,还无法制定出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
据了解,目前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办法,对于出现巨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如何接管、托管、申请破产和审计等都有详细规定。至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破产管理办法则仍然存在空白,只是在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