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出处:合智情报工作网  作者:  时间:2008-8-5 17: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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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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