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合智情报工作网 作者: 时间:2008-8-5 17: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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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名称及其来源
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
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6、生产工艺
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
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