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

出处:合智论文  作者:chesk  时间:2007-11-8 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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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属于非法所得应追缴;对于以订婚为名而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退还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送给对方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因送交财产的一方具有非法目的,解除婚约时,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区分财产的性质,对于赠与物适用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不予返还。对于非赠与物即当事人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不得不为的行为所给付对方的财产,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由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同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返还彩礼一方的返还责任。


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认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正确的理解。
(一)要注重把握该条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定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结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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