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联方交易的非凡性和复杂性,使得它对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关联方新旧准则进行比较,说明新准则在关联方交易披露方面的完善之处,又通过将我国新准则和国际准则进行比较,分析了我国关联方准则的可能的发展完善的方向。
要害词:关联方、披露、比较
1997年,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具体准则就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它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则和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的非凡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关联交易计价标准披露差异比较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逃避准则约束的趋势明显等等。信息披露的诸多问题使得报表使用者在正确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现偏差。
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原先的关联方准则也进行了一定的修订。本文通过将新、旧准则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以下简称IASNo.24)进行比较,来说明在关联方信息披露方面,新准则的改进之处,以及与国际准则相比,我们尚可能的发展完善方向。
一、新准则的改进之处
通过与旧准则相比较,笔者发现,在关联方披露方面,新准则至少做出了如下方面的改进:
(一)明确了控制关系的披露层次。新准则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而原准则并未明确提及控制关系的披露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