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对人民币稳定所带来的挑战,国务院进一步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外汇外债管理,从严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对全国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结构和规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外债借、用、还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借用国外贷款的规模,并将主要外债指标控制在安全线以内。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规模,使短期外债在外债总量中保持合理比重,提高外债使用效益,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和完善外债统计监测,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外债信息。通知要求强化对外借款的管理,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种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除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有权筹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外,其他政府部门对外借款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内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对外借款许可。以上单位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其中短期外债必须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核定的余额对外筹措。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政府外债统一归口财政部管理,实现了政府外债借、用、还的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按偿还方式分为统借统还外债和统借自还外债,前者在由国家各借款窗口借入后,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的还本付息;后者由各借款单位借入,转贷给用款单位,由用款单位承担债务的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