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工合作。
统一监管同分工合作并不矛盾。尽管政府外债都要依赖财政收入偿还,但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涉及到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因此政府外债管理又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如财政、计划、外汇、银行等,这些部门应在政府外债管理上分工合作,而且是在外债管理中心统一监管下的分工合作。外债监管中心统一监管不等于这个中心包揽一切。随着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转变,各政府部门均应向宏观管理转变。今后要在规范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在外债借、用、还全过程管理中责、权、利的划分,而且这一划分应实现制度化。
应对外债的全过程管理进行科学分工。各级外债监管中心对各级政府外债负责监管;下一级外债监管中心对上一级外债监管中心负责。省、市、县政府外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省、本市、本县经济发展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当地的承受能力,以及所上项目的公共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积极筛选、准备、上报项目;就省级外债管理部门来讲,则负责本级及本级以下级政府外债的债级审定、综合平衡、汇总审核上报、争取最高级别外债的项目,合理安排本级政府外债项目,严格审核本级以下债级项目。在部门之间,计划部门负责按经济发展规划、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国民收入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国民生产总值水平及预期增长率、利用外资计划等,确定本级经济区域能够承担的外债总规模、结构等,筛选出合适项目并进行论证;财政部门的外债监管中心主要从项目的资金配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及预期增长率水平、偿还能力、
财务管理能力等方面论证,对政府能够承担的政府外债规模、结构等进行研究,并对政府外债的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则要注重于基础配套设施、发展前景、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论证及项目运营等方面的管理。这种职能分工要做到权、责、利明确,相互配套,且贯穿外债项目管理的全过程。